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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2026-01-27 17:25

  (1994年4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4月1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修改〈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6年1月2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六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密切与代表的联系,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联系服务代表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设立的代表联络机构,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联系服务本区域内代表。

  第八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履行批准手续。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研读拟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九条 代表按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同意始得发言。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第十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代表依法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人选提出意见。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十三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应当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十五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第十六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七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十八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规范格式提出,一事一议,具体明确,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推选一至两名代表为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制定小组活动计划,组织小组活动。代表小组应当确定联络员,为代表小组活动服务。

  代表应当参加本代表小组的活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安排不少于两次。设区的市和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安排不少于四次。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向代表小组召集人请假。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代表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在一个月内将有关处理情况答复代表。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被视察单位应当接待代表,如实介绍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听取代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重点工作安排,开展专题调研。

  第二十四条 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活动一般应当形成报告。

  视察、专题调研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代表和转交机关反馈。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二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职需要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根据安排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其他活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其他活动。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代表法和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执行机关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并由主席团报告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条 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给予适当补贴。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需要给予往返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履职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规定本行政区域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履职补贴标准。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培训等经费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编制年度预算,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统筹组织和安排代表履职活动,增强代表履职活动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

  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通过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接待代表等多种方式,加强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扩大代表对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参与。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组织代表通过调研、视察、走访、代表接待日、主题活动等方式,拓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

  代表基本信息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公开。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建立健全代表反映群众意见的处理机制,推动有关机关、组织及时研究处理代表反映的人民群众意见,并向代表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建设、管理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等代表履职平台,为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提供相对固定的场所。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的联系服务工作,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条件。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代表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派工作人员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协助。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便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数字人大建设和运行,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报告会、通报会、提供信息资料等方式,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负责与代表联络的机构和人员,为代表履职提供工作便利。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初任学习、专题学习等履职学习培训和交流,协助代表掌握履职所需的知识,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履职学习培训。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履职学习培训。

  第四十二条 代表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注重解决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的问题,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代表对答复或者办理情况不满意的,交办机关应当责成有关机关、组织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及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确定部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任会议成员重点督促办理、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专项督促办理。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确定部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重点督促办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的典型事迹,展现代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第四十六条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自觉接受监督。

  代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在任期内至少报告一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执法检查,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有关活动,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活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等方面的履职情况。履职档案作为评价代表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代表履职情况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公开。

  第四十八条 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承办案件的机关应当及时将法律文书送交相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代表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知代表本人、代表小组、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程序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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